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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水资源规划论证

    Demonstration of regional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规划水资源论证是通过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从水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等角度出发,对规划取用水方案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平衡区域水资源的配置,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与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减少和协调用水矛盾,防止和降低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水环境,达到高效、公平、合理、节约使用水资源,使水资源能持续利用,为地区的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水法》23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2010年水利部出台的《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中明确指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历史进程

     2010年,水利部发文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并提出了技术要求。

     2020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

     2019年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

     近年来,规划水资源论证开展作为各地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考核打分内容。规划论证试点阶段正逐步转为规范实施阶段。

     三、适用范围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

     4、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

     四、审查重点

     重点从水资源管控指标的符合性,以及规划需水规模、节水评价、取水退水方案、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

     五、审批部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相关论证材料组织进行审查,对涉及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征求意见环节,向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提出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意见或建议。

已审批的相关规划,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

     六、主要内容

     ①规划分析。主要分析被论证对象的涉水内容、区城内土地利用情况(规划)、产业规划、人口规划、生态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协调性性与相符性

     ②水资源条件分析。主要分析论正范围内有关水资源(量、质)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三条红线“实施情况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和存在的问题等。

     ③规划需水合理性分析。要求对规划提出的水资需求量进行复核或者预测,在进行需水预测时,应先进行规划涉及的不同行业的节水潜力分析,得到节水总潜力,规划水平年的需水必须是强化节水条下的需水。然后在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的用水指标及相关节水标准和用水定额等方面开展需水量及用水水平评价,论证需水的合理性。

     ④水源配置合理性和可靠性分析。结合规划区现有水源工程及供水工程供水能力.根据未来规划发展用水需求,分析需新增的水源及供水量,综合分析规划区水源条件和供水保障能力,评价规划水源配置的合理性和供水的可靠性。

     ⑤退水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分析。主要分析计算规划实施以后废污水排放量、退水量及入河污水量,分折区域环境容量和限排量等。

     ⑥规划实施影响论证。分析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论证范围内的求资配置格局、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所可产生的直接、叠加和长期累积影响

     ⑦水资源节约保护与管理措施。根据规划水资源论证分析成果,结合规划相关涉水管理目标,针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减轻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和切实可行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规划水资源论证最核心的是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规划范围(包括论证范围)内有没有水资源满足未来发展的需水要求;二是规划实施以后的用水水平能否满足用水效率红线要求;三是规划实实施以后排方的废污水在规划范围内还有设有环境容量接纳;四是规划实施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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