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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洪水影响评价

 Regional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条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制度,实行区域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实行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开展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不含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承诺制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要求,全面论证建设项目对相关区域和相应河湖防洪排涝的影响,提出结论性建议及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项目防洪标准应满足相关区域的防洪标准。

   第四条 区域管理机构可自行编制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标准执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

    第五条 除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及实施过程中监管权责划分如下:

 (一)由省政府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运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或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地监管。

 (二)其他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评估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属地监管。

    第六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评估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审批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审查机构承办技术审查工作,并形成技术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九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通过审查,审批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区域内的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共享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成果,生产建设单位不再单独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区域规划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按程序报送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实行审批承诺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区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信用管理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对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洪水影响行政许可,追究承诺人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生产建设单位存在不信守承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组织,负责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将承诺书和验收意见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向审批部门报送非防洪建设项目验收结论等相关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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